創業加盟-樂活台灣加盟合約書範本
愛台灣 2009/03/11樂活台灣部落格商務平台加盟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商號(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諸互惠互利,以及誠懇合作之意願;茲同意由甲方提供經營管理技術,輔導乙方營業,雙方茲為加盟相關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合約議定條款下,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同意乙方使用##加盟店之招牌與名稱。
第二條 乙方營業場為:##省##縣##市##路##巷##號;如乙方因實際需要而須變更營業場所,則須先獲得甲方之同意。
第三條 乙方店舖之外觀、內部陳列與設備配置,悉由甲方負責進行設計與施工工作,其費用由乙方負擔,費用部份如附件。
第四條 甲方為協助乙方經營管理,甲方提供乙方如下議定款項之服務:
(一) 為維護乙方權益,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乙方商店周圍一○○公尺內,另行招募##加盟店。
(二) 甲方於乙方開店時,應協助乙方進行開店之促銷活動已式,活動內容如附件。
(三) 甲方定期提供乙方有關商店經營訓練課程,教育訓練課程如附件。
(四) 甲方應定期派員輔導乙方有關加盟店經營管理之技術,包括促銷活動、商品組合、客源分析、與內部管理作業等。
(五) 甲方於簽約後,應協助乙方進行一次詳盡之商圈調查工作,以利未來經營參考。
(六) 甲方視實際需要提供不定期聯合促銷活動。
(七) 甲方於乙方加盟週年紀念日,配合提供相關之促銷活動。
(八) 甲方生產之產品及開店所需之各項設備,價格如附件。
第五條 為配合甲方之輔導工作,乙方應遵守以下之約定:
(一) 乙方應隨時維持店舖內之整潔與衛生。
(二) 乙方營業時間,店舖擺設、商品組合,應遵照甲方之規定,不得任意更改,如因實際需要而須變更,則須先獲得甲方書面同意認可。
(三) 乙方應參加甲方所舉辦之訓練課程與會議。
(四) 乙方之各項內部管理作業,如物品進銷存、收銀機作業POS系統、管理報表填製、會計作業等,應符合甲方所要求的作業標準。
(五) 乙方商店內使用之各項耗材,如包裝紙、包裝袋、包裝帶、標籤等,均須依照甲方所指定式樣。
(六) 甲乙雙方應嚴守各項經營情報與合約內容之秘密,不得洩漏給第三人,否則以違約論。
(七) 乙方應提供甲方每月產品別銷售額、存貨數量、等相關資料,以利甲方之輔導。
第六條 乙方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逕行終止合約:
(一) 乙方滯付甲方貨款或票據退票等情形時。
(二) 乙方受政府主管單位停業處分時。
(三) 乙方或其負責人受刑之宣告時。
(四) 乙方歇業或清算轉讓或合併或變更營業,致甲方認為本合約無存續價值時。
(五) 乙方未履行第五條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以書面方式勸請改善達#次或#個月內未改善時。
第七條 甲方認為不適當廠牌之商品,經甲方以書面通知後,乙方不得擅自買賣。
第八條 乙方自辦促銷活動時,其促銷產品如含有甲方產品,則其方式與時間須報經甲方同意方可進行。
第九條 乙方根據本合約所獲得自甲方之一切權益,乙方未經甲方之同意,不得任意轉讓與第三人。
第十條 乙方於訂約日起,如有違反約定之事項,或自行終止合約,均應給付甲方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之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本合約終止時,乙方應於##日內,返還甲方所供給之招牌及各項用品,且即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甲方加盟之名稱,若有侵犯甲方之權益應賠償之。
第十二條 本合約屆滿後兩年內,乙方不得參加類似與甲方營業性質的加盟連鎖組織,同時亦不能與競爭關係之第三人再訂立有關合約,如有違反,乙方須無條件賠償甲方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
第十三條 雙方於訂約期滿#年後,如欲終止合約,應於##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本合約繼續有效。
第十四條 乙方於本合約簽定時,應提供不動產擔保,保證乙方確實履行本合約之規定,並負清償債務或賠償損害之責任。
第十五條 合約屆滿兩年後,若乙方未違反第十三條之約定,乙方得要求甲方協同辦理塗銷抵押之登記。
第十六條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年。
第十七條 除本合約所約定之條款外,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第十八條 雙方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依據本合約所發生之所有通知或連繫事項應以書面確認並以郵寄或電話傳真送到對方。任一方得在任何時間更改其地址,並以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十條 本合約書一式二份,分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 (簽章)
法定代理人: (簽章)
地址:
乙方: (簽章)
商號負責人: (簽章)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